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張祐寧  


上列聲請人因薩摩亞商青盈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1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薩摩亞商青盈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就任,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因國稅局尚未定稅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4年司聲字第1862號展期清算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11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