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羅慶壽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泰旺紙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1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泰旺紙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原負責人與公司間之業務
侵占刑事案件經偵查後起訴繫屬於
鈞院114年度審議字第872號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
準備程序期日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確認公司遭侵占金額並有對原負責人進行民事
求償之必要,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
經查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870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裁定,本件聲請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