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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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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蘇冠潔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5年度存字第62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2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294號民事裁定,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以本院115年度存字第620號為擔保提存。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正本、本院115年度存字第620號提存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核屬實。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