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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卓楷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薩摩亞商巨馳自行車配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薩摩亞商巨馳自行車配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事務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49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