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931號
上列
聲請人因淘富實業有限
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12月9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係之清算人,因淘富實業有限公司所有資產顯不足抵償債務,將聲請
破產程序,清算事務尚未完成,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46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惟聲請人係於114年8月21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
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5年6月10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
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5年6月10日起展期6個月即115年12月9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
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
併予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