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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9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王佩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之2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於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不在」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各2份、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一件、債權讓與聲明書影本2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3件、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1份,及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證,另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戶籍址,經該局函覆該址為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宿舍,該所人事室表示不認識相對人亦未見過相對人,相對人未居住該址,該址承租人非相對人,此有該局民國115年7月17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50029572號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