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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程序監理人陳怡靜諮商心理師
關  係  人  沈鈺璇  



被      告  丁子鈞  
上列當事人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酌定為新臺幣38,00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婚字第761號裁定選任為未成年子女A01之程序監理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為此,請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准予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執行地點、執行內容,考量本案聲請人進行訪視之次數、撰寫報告,及事件繁簡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之意見等,本院認就本件程序監理人之酬金酌定為38,000元要屬合法有據。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