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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小上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周啓弘  
被  上訴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上列當事人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小字第73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定期間先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小字第73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於民國115年4月8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內容,認其係對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不服而請求廢棄改判,是其上訴利益即為其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新臺幣(下同)3,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經原法院於115年4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15年4月30日送達生效,有補正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15年5月22日以115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15年6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生效,亦有該訴訟救助事件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參,是上訴人上開訴訟救助聲請,已於115年6月14日經本院駁回確定。惟上訴人經相當期間,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卷附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可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潘怡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