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順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夙媮  


被      告  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據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59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73元,該裁定於115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今未遵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證,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