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順棋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
未據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59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73元,該裁定於115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所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
迄今未遵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
可證,則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