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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富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孟新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九川營造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彬  
被      告  九鑄建築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以114年度補字322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9,601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其訴為不合法經予駁回,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