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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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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瑟西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興  
被      告  賴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152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58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9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