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賴麒元
相 對 人 大埔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488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
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執行職務
期間發生車禍而受有職業災害,且
相對人於聲請人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違法終止
兩造勞動契約,
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及確認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
訴之聲明第一至四項有關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相對人自114年10月1日起應負之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及按月給付工資義務、自114年11月起應負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義務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萬2,160元,另加計聲明第二項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費用補償2萬5,7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0萬7,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057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聯新國際醫院急診病歷、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健安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和解書、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醫療收據等件為證,
堪認聲請人係以受有職業
災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始能知悉,
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所為
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