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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林益聰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77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林益聰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未據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照片、診斷證明書、對話紀錄、病歷紀錄表、醫療收據、存證信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