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家宏
相 對 人 歐昇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捷琪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170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勞工陳家宏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
本件訴訟,向
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
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41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440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
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