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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古星儀  
            古晏如  
            古恩嘉  
            古恩綺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淑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23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勞工古慶賢之遺屬,因勞工古慶賢發生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8,140元(計算式:1,050,351+1,157,833+1,954,978+1,954,978+1,000,000=7,118,14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4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勞動部職業醫學評估報告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權利主張尚具一貫性,難謂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