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楊保志
相 對 人 葉正忠即大忠工程行
裕崧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333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於民國113年8月19日發生職業災害,
爰提起訴訟請求
相對人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且
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8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18,231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調解紀錄
、醫療收據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等件為證,
堪認聲請人係以受有職業
災害為由提起勞動訴訟。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始能知悉,
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所為
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