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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全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全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姵荻即張婉眞


代  理  人  許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當事人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16318號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