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全字第65號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隆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5年度消債補字第257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
本件更生之
聲請為裁定前,除
查封或
扣押命令程序外,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
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按強制執行所為之查封或扣押命令令等程序,其目的在於凍結債務人之財產,
非但未使其財產減少,反可避免債務人任意處分導致財產減少及供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故此部分核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且縱予停止,亦無助於債務人財產之保全,故此部分之執行程序不予停止。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現正由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補字第257號事件受理中,然債務人先前已遭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5年度司執字第45758號強制執行事件時核發
執行命令在案,
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林秀菊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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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 台中市○○市○○路○段00巷000弄00號 | | 一層: 41.00 二層: 45.10 騎樓: 10.25 合計: 96.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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