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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全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金郁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代理人    劉獻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4年度消債補字第855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5年4月9日為止。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62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