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莉甯(即黃芷柔即黃瑛冠)自中華民國115年8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3,235,740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5,0
00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
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
戶籍謄本、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
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8號聲請消債調解卷
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 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
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
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林秀菊
本裁定已於115年8月13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