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趙羚妤(即趙慧娟)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16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 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
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
,債務人依金融
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
協商,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但書、第9
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目前已退休,每月領取勞退金、低
收入補助、國民年金、低收老人生活津貼等約新臺幣(下同
)24,886元,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無法清償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債務合計約3,337,744元,而伊雖前曾於民國95年9月18
日與銀行公會成立債務協商,分120期、利率3.88%、於每月
10日起月付37,357元,
嗣於97年 9月因金融海嘯影響,致伊
經營之音樂教室營運收入減少,於97年10月間再次與債權銀
行協商成立,分140期、利率3.88%、月付27,778元,
惟因營
運仍未見好轉,履行一年餘後,98年間音樂教室被迫結束營
業,嗣於99年間已無力繳納協商款項而毀諾,是伊毀諾具不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債權人清冊、
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中市大肚區
公所「低/中低入戶」清查核定通知函 、存摺影本、保險單
資料、本院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6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收入表、攷勤表等為證。並有本院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
1066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之95年協議資料
可稽。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
除生活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
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
雖於95年9月18日間曾與銀行成立協商,嗣因於97年9月因金
融海嘯影響,致伊經營之音樂教室營運收入減少,於97年10
月間再次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惟因營運仍未見好轉,履行
一年餘後,98年間音樂教室被迫結束營業,以致不能清償,
且無可歸責致履行
顯有困難,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林秀菊
本裁定已於115年7月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