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郭傑武自中華民國115年 7月2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6,471,986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37,0
00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
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 110年、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薪資袋、在職證明、
戶籍謄本、本院 112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 80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存款交易明細等為證。
。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
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
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顏世傑
本裁定已於115年7月2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