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洪美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雅真(即林雅眞即鍾雅眞)自中華民國115年7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189,487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工作平均每月薪資收
入約39,731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及
扶養費後,實不足以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戶籍謄本、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11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
權人清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影本、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本院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13
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證,並有本院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1113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
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
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
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林秀菊
本裁定已於115年7月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