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蓓愉(即陳映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蓓愉(即陳映如)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16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 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
  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
  ,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
  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但書、第9
  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 1,274,549元,
  而伊前曾於民國109年 1月15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 1項規定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前置協商成立,分180期、利率3%,自同年3月10日起每月
  繳納 5,612元。因家庭經濟狀況不穩,先生亦有負債,工
  作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餘額已無法履行。是伊係因不
  可歸責事由,以致無法再履行協商條件。伊現每月收入約
  27,643元(含社會補助),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
  以清償償務,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存摺影本、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112年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影本、債務人財產清單、所
  得及收入清單、保險單資料等為證。並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資料可稽
  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
  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雖於109年1月15日曾與銀行成立協商,惟因家
  庭經濟狀柷不穩,先生亦有負債,工作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
  出後,以致無法再履行協,且無可歸責致履行顯有困難,
  認真實。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7月1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