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施蘊佳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16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433,661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但協商不成立,
嗣再申請消債
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30,819元,扣
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及
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
爰請求
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戶籍謄本、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0年、111年、112年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保險單資料、存摺
影本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
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
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
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林秀菊
本裁定已於115年7月17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