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郭敬堂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313,207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從事計程車駕駛人平
均每月薪資收入約48,000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及營運成
本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
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債權人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戶籍謄本、保險單資料、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
記證、汽車保險單、發票明細、存摺影本、汽車保養明細表
等為證,並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號聲請消債調解
卷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
扶養費後,已不
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
。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林秀菊
本裁定已於115年7月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