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詹孟翰即信義當舖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吳祤溱(即吳媄珺)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16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156,698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但協商不成立,
嗣再申請消債
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8,590元,扣
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
爰請求准予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 111年、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收入
切結書
、存款交易明細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
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
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
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林秀菊
本裁定已於115年7月1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