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偉仁自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309萬元,前曾
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30,0
00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
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戶籍謄本、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1年、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回覆書、
切結書、存摺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 114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 270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
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
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顏世傑
本裁定已於115年6月29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