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高苡馨(即高建新)自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16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936,132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但協商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
月薪資收入約29,500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前
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
戶籍謄本、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
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
。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林秀菊
本裁定已於115年8月7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