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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胡慧敏  


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林國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胡慧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案卷查明屬實,應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