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確定,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案卷查明屬實,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