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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補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補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耿利  



代  理  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鄭俊明
附表: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3年1月至115年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3年1月至115年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⑴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則毋須提出證明文件。
 ⑵債務人若全部期間均居住在臺中市,應依居住地點、居
  住期間,分別陳報支出數額。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債務人所有BHP-9026、3519-N9、NKB-6522車輛,目前之價值為多少,並提出估價單等證明資料。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債務人有設定動產抵押予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陳報其行使擔保或優先權之不足額,請重新更正債權人清冊。
5.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今)開始(即被繼承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13年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7.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自113年1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
 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
 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
 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113年度、114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3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3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當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113年1月至114年3月,債務人一家居住於何處?並請提出那段時間居住地點之證明資料。
2.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3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