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李信忠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9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合議庭於115年6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46萬元本息部分
暨假執行之宣告廢棄。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上訴人原
上訴聲明為「原審判決主文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
金額超過30萬部分應予廢棄」(本院卷13頁)。
嗣於審理中
變更聲明為:原審判決主文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金額46
萬本息部分應予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
回。(本院卷67頁),
核屬減縮及擴張上訴聲明,法理上參
酌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即第三審程序不得為上訴
聲明之變更或擴張)之反面解釋,可知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
二、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
於113年12月26日15時52分許、16時44分許,與LINE暱稱「Chi Kin_誌堅」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以每週1萬5,000元之代價,將其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辦之虛擬貨幣會員帳戶(下稱本案Maicoin、MAX交易所帳戶)之帳號、密碼及其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凱基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LINE暱稱「Chi Kin_誌堅」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該詐欺集團成員113年12月18日下午1時30分,向被上訴人詐騙投資,被上訴人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30日下午1時20分許 ,匯款76萬元至本案凱基銀行帳戶,旋遭轉匯至本案Maicoin、MAX交易所帳戶內,遭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購買泰達幣(USDT)後,轉匯至他人虛擬貨幣錢包。被上訴人因而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被上訴人確有領到30萬元,但該30萬元是詐騙集團為取信被上訴人所交付,並
非上訴人償還之金額,原告受損金額是76萬元,不應該扣除30萬元。
㈠上訴人提供帳戶是為了讓虛擬貨幣使用,亦未拿到錢,伊與投資人並無給付關係,應向詐騙集團成員請求返還,伊於刑事庭認罪,是希望能獲得輕判。
㈡被上訴人已有領取30萬元,該金額非被上訴人之損失,應扣除之。被上訴人沒有查證而遭詐騙,顯然未盡注意義務,就本件損害
與有過失,依法應減輕上訴人賠償責任。
四、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76萬元及自11
4年10月18日起(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原審審理後判決被上訴 人全部勝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就原審判決超過 46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如
五、本院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已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中金簡字第279號刑事卷(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26114號、
27945號偵查卷)審閱無誤,自足採憑。且被上訴人係主張上訴人所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構成
共同侵權行為,故上訴人本人是否有拿取被上訴人所匯款項及其與被上訴人間有無給付關係存在,均無礙於上訴人所為已構成侵權行為之認定。
㈡
次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因上訴人與詐團成員間之侵權行為,固有匯款76萬元而受有損害,然被上訴人亦有收受取得30萬元,則就本件侵權行為過程中,被上訴人實際所遭受之損害數額,自應扣除該30萬元,而以46萬元作為被上訴人之實際受損金額。上訴人此部分抗辯,應屬可採。 ㈢另商業投資係正常之社會活動,上訴人係對被上訴人以假投資真詐騙之方式故意為侵權行為,該投資詐騙之責任風險,自不應使被害人即本件被上訴人承擔,故上訴人所為被上訴人與有過失之主張,並不足取。
㈣綜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4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76萬元之本息,其中就超過46萬元本息部分,即有不當,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本件上訴,為有理由,本院自應廢棄原審之判決,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顏銀秋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