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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上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謝長恩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上訴人  漾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加新  
被  上訴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立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
                 
                 法 官 陳怡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