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武經文
聲 請 人 武佩文
共 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武嘉文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訂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43418號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
強制執行程序,該事件
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為本金1,100萬元。則相對人請求執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自應依
前揭規定,徵收聲請費用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鈞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