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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5號
抗 告 人 林怡玲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
停止
強制執行
事件,
抗告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115年度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本件
應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