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李文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95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7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