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立將上豪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魏秋容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5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