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薛弘恩
李育任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吳青峰律師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062元(聲明第一項停車位之價額依房屋
買賣契約書第二條
所載核定為160萬元〈本院卷23頁〉,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萬5062元,聲明第三項係附帶請求
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經合併計算後為172萬5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