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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洰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綸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豐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6,2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67萬1,2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7萬1,269元,應徵5萬6,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