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張秋萍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