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賴明宏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元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鉑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62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