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旭欣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碧丹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538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萬8,65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
乃於114年12月19日起訴,則原告請求之本金加計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同年12月18日止之利息後,合計應為168萬2,56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5%×17/36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萬2,56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萬1,27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