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王信幃
唐大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禹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志欽、侯佑澂即佑澂企業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7,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