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立崧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宏明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60,8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8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