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本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宸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700元(計算式:105000+15000*17+462700=822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