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卞歷鎮即益昌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穎宸園藝有限公司間給付勞務受讓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本件起訴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6,57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856,5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