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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1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易速工數位模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經查,原告依兩造間之工料合約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萬500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萬5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