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張景婷
被 告 郭清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
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將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提出之建築改良物贈與
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贈與
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所載,系爭房地贈與權利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2萬0,805元(計算式:7萬3,700元+94萬7,105元=102萬0,8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萬0,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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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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