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豐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純青
王秀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借名登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連帶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1)及其上同段437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3樓之3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
系爭房地)
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據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及本院職權調取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692元【計算式:(10,295㎡×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2,500元/㎡×權利範圍101/100000=545,892元)+(系爭建物課稅總現值1,160,800元)=1,706,69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6,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